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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如何及时清偿

2020-08-13 10:05:42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903

江苏法制报 □薛玉春

职工债权具有明显的生存权属性,大部分职工的唯一收入就是工资,其系职工生存权最主要的实现方式。职工债权保护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一、破产法职工债权规定的现状及不足

破产法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从破产申请、不必申报、受偿的顺位、重整表决分组等方面全面保障职工债权,但对职工债权清偿时间未特别规定。

许多破产企业严重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生活困难。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职工债权才能和所有破产债权一并清偿,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导致部分欠薪职工陷入困境。甚至出现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出现已经变现的大量现金闲置在账户与陷入困局的职工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局面。

二、破产中职工债权及时清偿的设想

1.建立职工垫付资金制度,使职工债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及时受偿。社会保障制度对企业破产时职工债权中作用明显,人民法院应多方筹措资金,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垫付资金制度,明确申请条件、垫付范围、申请及垫付的程序、追偿及顺位。垫付资金制度运行中,人民法院积极与人社及财政部门保持互动,确保垫付资金及时发放,尽力使垫付的资金及时追偿。

2.加快破产案件审理,使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及时受偿。人民法院可加快审理破产案件,及时清偿职工债权。对明显符合清算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依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宣告破产,确定临时债权数额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决议,争取及时清偿职工债权。如不能及时宣告破产的,可提前拍卖对和解、重整及继续经营无影响的资产。管理人从为重整、和解或继续经营奠定稳定基础,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视角,将其作为共益债权,在不损害在先顺位债权人利益及所有职工债权同等受偿的提前下,提前优先偿还了拖欠的职工工资。

3.积极创新试点,使职工债权在预分配实践中及时受偿。现有的立法框架对职工债权持优先保护态度,对职工债权进行先行分配与之相符。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并要求中止执行,提前清偿职工债权显然并非执行,保证同类债权公平清偿亦并非个别清偿。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制度明确包含追索劳动报酬,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具备审理和执行的效力,职工债权关系职工的基本生活,适当借鉴先予执行制度在案件的最终结果确定之前提前清偿,符合破产程序的设计逻辑。职工债权确定后,管理人依法拟定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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