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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作为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2021-05-31 16:57:45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894

案情:当事人诉称对欠物业费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小区内杂草丛生,小偷泛滥,车辆乱停乱放导致交通堵塞,物业公司不作为。

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的规定,原告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王某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对欠费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被告王某某对其辩称意见未举证加以证明,故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鉴于原告公司已经按照《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进行了书面催收,被告王某某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故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王某某共计欠费1736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拖欠费用每日3%的比例,已超过实际损失的30%,故本院依法按照年利率6%的13倍确定本案违约全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二。对于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起算时间,鉴于实际履行过程中业主是一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同时结合被告收房时间来分析,物业服务费逾期的起算时间应为次年的9月8日。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欠缴的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347元逾期起算日为2016年9月8日,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1389元逾期起算日为2017年9月8日。

评析:买房不知道的细节——物业。房子区位能决定房屋的升值与否,而小区物业却能决定住的舒心与否。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到附带的物业服务是否齐全,尽可能避免后续的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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