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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信用卡纠纷实务研究-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04-15 16:45:47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3135

    近几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日趋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促销手段新颖化、纠纷类型复杂化、服务要求高端化等新的特点,由于上海市黄埔区法院辖区内银行林立,且在上海市法院系统内是信用卡纠纷案件办理较为集中的法院,年均办理信用卡案件在5000件左右,信用卡市场的不尽完善带来的负面效应在黄埔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体现的较早。笔者试图结合最近所审理的案件,就信用卡纠纷中出现的新型复杂纠纷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新型信用卡纠纷概述





    新型信用卡纠纷是指有别于传统信用卡纠纷中银行为原告.以持卡人经催收仍欠款不还为基础诉讼事实,以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为诉讼请求的新型纠纷。传统信用卡纠纷在诉讼主体、诉讼基础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等要素上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案件事实清楚、抗辩事由单一、法律关系明确。新类型信用卡纠纷与传统信用卡纠纷相比,有四个方面特点。





    第一,从纠纷类型上看,侵权纠纷和违约纠纷往往发生竞合。新型信用卡纠纷往往涉及发卡行、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有时还糅杂他人使用信用卡的案外人,通常会有多种法律关系,且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混杂,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本身的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部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案件的处埋具有新的特点。





    第二,从诉讼要素上看,新型信用卡纠纷主体多样而法律关系复杂。从诉讼要素上,新型信用卡纠纷与传统的银行起诉持卡人欠款有差别,体现在:就诉讼主体而言,多主体现象较为普遍,且单一主体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也常有别于传统案件,持卡人作为原告或特约商户成为被告的现象越来越多;就法律关系而言,多种法律关系糅杂,有时还伴有刑民交叉现象;杭辩事由亦呈现多样性特点,在非冒用、盗用或伪卡消费的情况下,抗辩事由往往情况较新,但可能今后会形成类案抗辩事由,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第三,从基础事实上看,案外事实对裁判影响权重日益增高。较之传统信用卡案件,案外事实对裁判的影响的权重比例逐渐增高。随着冒用、盗用、伪卡消费成为新型信用卡纠纷中较为普遍的一类纠纷。案外人与持卡人的关系问题等案外事实往往会成为形成法官心证的重要因素。





    第四,从价值取向上看,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在纠纷解决中凸显。在商事纠纷领域,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一直部是纠纷解决中法官关注的价值问题。信用卡纠纷亦然,既要注重商事交易的便捷性,同时也要注重安全性,因此,对于是否属于持卡人授权消费的认定等问题,往往需要法官权衡轻重,运用价值判断,最终作出裁决。





    二、新型信用卡纠纷实例分析





    信用卡纠纷中新型纠纷是审理中的难点,笔者试图从案件实例出发,解析新型信用卡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三个问题:即信用卡冒用、伪卡案件、涉案外人异议消费抗辩、促销及复合型纠纷的处理规则。





    信用卡冒用等案由界定及责任承担——不告不理原则的运用。





    案例一:高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安溪县宝龙金行信用卡纠纷案。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原告手机连续收到该银行发出的短信,内容是原告的信用卡连续消费7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次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7次消费均是在福建省安溪县宝龙金行(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宝龙金行)被案外人王某消费。原告认为被告理应依法保证卡内资金的安全,第三人宝龙金行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业务受理过程中,原告信用卡在未遗失情况下,卡内资金被消费,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委托他人使用信用卡消费,也无证据证实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消费,虽然嗣后被告采取积汲措施。但仍未挽回损失,应承担未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的责任。法院认为第三人宝龙金行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对原告不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洪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兴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洪某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洪某向被告某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人民币准贷记卡一张后,经其申请,主卡下增加了持卡人为李某的附属卡一张。后原告李某发现其附属卡被盗,便向被告某行上海分行挂失,并报案。经调查后得知,附属卡在挂失前巳被他人在被告闸北兴美等9家商户刷卡消费。原告认为,原告在开卡时设置了密码,但被盗刷的消费均为无密码消费,且被告某行上海分行事后才告诉原告该卡并未设置消费密码,由于被告某行上海分行没有履行告知和提醒原告如何设置消费密码的义务,而被告闸北兴美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持卡人的性别与银行卡上标注的性别是否相符,也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字和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两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上海兴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唐某某,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发卡行以被告唐某某欠信用卡款项不还诉至法院,但被告唐某某称该信用卡系被人盗用后消费的。原告发现该信用卡于2007年1月17日在被告宏图三胞消费,签购单上签名为“王某”,而并非被告“唐某某”。原告认为,被告唐某某未妥善保管信用卡,被告宏图三胞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未尽到审慎义务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宏图三胞并未按联网特约商户协议书之规定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持卡消费者签购单的签名为“王某”,而该信用卡上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汉语拼音注音为“唐某某”,二者不但姓名的汉语拼音注音截然不同,且存在着单名与双名的明显差异,宏图三胞的证人也证实了受理该业务时仅审核了消费者的签名与持卡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而未审核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与信用卡汉语拼音注音是否相一致。因而被告宏图三胞在审核签名时未尽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宏图三胞在接受持卡人消费时,不但要考虑商业的利润,而且应该尽到审慎义务,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被告唐某某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处理规则:信用卡纠纷区别于其他合同纠纷,在整个信用卡操作过程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即实际上存在发卡行将付款事项委托给收单行(相对于发卡行而言发展特约商户接受信用卡消费的银行),并向持卡人提供可以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网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特约商产接受收单行的委托、发卡行的转委托负责审查签购单的签名,然后根据持卡人签名指示支付相应的款项,持卡人就其刷卡产生的消费金额向发卡行负偿还义务。简单地说,发卡银行和信用卡持有人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和信用卡特约商户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与此同时,如果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核的注意义务,导致信用卡被他人盗用,原持卡人在支付了被盗刷产生的消费金额及利息、滞纳金等后,发生了财产损害,因此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由此,引发了信用卡纠纷中违约和侵权非同一主体的竞合,进而引发案件案由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原告明确诉因及诉讼请求,以完整的诉讼当事人作为考察模型,笔者认为可能会发生三种诉讼模式:1.原告持卡人以发卡行、特约商户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认定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原告明确为信用卡违约之诉,且在诉讼中表示不欲要求特约商户承担责任,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只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卡行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以与特约商户的委托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要求特约商户承

担法律责任。2.原告持卡人以发卡行、特约商户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此种情况下,如果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银行、特约商户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特约商户对基于自身过错侵害持卡人利益造成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发卡行对于代理人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卡行对持卡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特约商户追偿。3.原告发卡行以持卡人、特约商户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此种情况下,需要综合持卡人自身过错情况(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是否及时挂失等),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后要求持卡人、特约商户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1.三种诉讼模式是从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形中抽象出来的,可能会出现持卡人只起诉特约商户、只起诉发卡行,发卡行只起诉特约商户等多种其他的情形,原理同上,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仍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特约商户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获得了追偿权,可直接就相应款项向冒用人主张清偿的权利。此外,由于冒用、盗用以及伪卡消费同时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应当根据刑民交叉的相应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涉案外人异议消费抗辩的处理——授权消费的事实认定。





    案例四: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钟某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发卡行以被告钟某持卡消费经催收不还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系案外人何某申办并使用信用卡消费,何某与其曾是恋爱关系,结婚系为安慰何将要过世的家人,俩人并未共同生活,被告自己也不住原告寄对账单的地址,对该卡的办理和使用确实不知。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委托案外人何某领卡,被告应诉后均表示否认,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不愿进行笔迹鉴定,因而应推定该签名不是被告的笔迹,且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的特殊关系使得其确实可能存在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申办的该卡,而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是知情的或被告是委托案外人申领该卡的,而该举证责任应属原告,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五: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诉周某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发卡行以被告周某持卡消费经催收不还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卡已经遗失,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进行的消费,被告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卡行提供了被告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其英文签名“kira”与被告周某否认的其中一笔签购单签名、笔迹及拼写一致。法官至银联调查证明其中一笔异议消费系密码消费。被告承认其与朱某某系恋爱关系。法院认为:1.虽然只查询到被告周某信用卡一笔刷卡消费为凭密码消费,但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周某改变其信用卡凭密码消费的方式,故可认定该卡所有刷卡消费均为凭密码消费,并均应视为被告周某本人的消费。2.被告周某使用该卡过程中曾经挂失换卡,系该卡在使用银行的ATM机取现交易因故未退卡,且该卡最后的遗失是在被停卡后发生的,因此可以排除该卡被他人盗刷的可能。3、系争的2007年11月23日东方商厦的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kira”,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原告处领用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的英文名字一栏的“kira”一致,其平时使用该信用卡时也用“kira”的签名,且其偶尔使用周某信用卡亦签“kira”名,故可认定该笔消费系被告周某授权朱某某刷卡消费。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周某偿还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处理规则:涉案外人异议消费抗辩,是信用卡新型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类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事实通常涉及案外人消费,且案外人往往与持卡人有亲缘、婚姻或恋爱关系。或因为双方关系破裂不承认系本人消费,或因为双方关系紧密而相互隐瞒逃避债务。二是案件由于证据原因事实认定往往存在瓶颈,由于目前原告发卡行对一些客观证据的保存时间有限制。证据的调取难度非常大。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而实践中6个月以内才能调取签购单,而且此类案件有时还会伴有信用卡遗失的情况,卡背面的个人签名无法查证;密码消费的查询需要银联的配合,但是银联往往不愿意配合,不出具书面的证明,且密码消费不是必须的信用卡消费形式,很多持卡人并不设置密码。因此纠纷事实认定有相当难度。





    对于此类纠纷,处理时应当循序渐进,查明案件事实。





    第一,明确实际办卡人是否本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强调以“自己责任”为原则。因此,在诉讼中首要查证的问题即为办卡人是否为本人。可以通过申请表上的个人签名是否本人签名的鉴定来进行查证,如果有一方坚持不鉴定,则根据举证责任进行裁判。如案例四中原告发卡行坚持不申请鉴定,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在办卡人为本人的情况下,综合各种证据认定是否本人消费或是否构成授权消费。可能需要查证的证据有:1.是否进行过挂失、具体的挂失时间、消费时间。一般章程中约定挂失前消费由个人承担,如果持卡人并未挂失或者系挂失前消费,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签购单是否和信用卡背后的签名以及信用卡正面的个人信息(如性别)一致。即使是确认了挂失前消费的情况下,如果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的签名不一致,持卡人无需承担单笔消费的欠款及利息。3.是否密码消费。在信用卡遗失情况下,由于发卡行与持卡人多约定“密码消费视为本人消费”,如果持卡人设置了密码,单笔消费系密码消费,则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至少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在银联不愿意提供书面的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调查后所作的工作记录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4.是否收到对账单以及收到对账单后是否在章程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如果持卡人能够收到对账单,知晓异议消费而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考虑是否是对异议消费的一种认可或追认。5.是否进行过刑事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以及理由。通过这一事实的调查,进一步查明案件具体情况。





    第三,注意可参酌因素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持卡人是否知道冒用信用卡的案外人,与案外人具体的身份关系,办卡时、消费时以及开庭时三个节点与案外人的关系好坏程度,这些因素足以成为形成法官心证的参酌因素,帮助法官进一步通过法庭询问还原真实案件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以形式审核为标准,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授权消费的时候,应当既要兼顾效率,又要注重安全。同时,如果案外人确实系实际用卡人,而且和持卡人关系较好,可以此作为调解点,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的达成。





    促销及复合型纠纷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茅某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发卡行以被告持卡消费经催收不还诉至法院,被告茅某认为并非自己不付欠款,而是原告在办卡时承诺可以在其住所周围3公里内的洗车点享受优惠洗车,但事实上其在附近找不到指定的优惠洗车点,故不同意支付200元的年费,对其他费用没有异议。





    案例七:马某、陈某某诉芒果网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旅游合同纠纷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马某信用卡纠纷案。起诉人马某以芒果网有限公司、某银行上海分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5月23日,起诉人收到某行发送的“1997元起双人香港游中行携芒果网激情推出!银行卡客户专享”的短信,起诉人当天即确认于2007年5月27日参加该活动,随后起诉人的银行卡即被扣去人民币2919元。但起诉人于5月27日赶赴机场时才发现,机票日期是5月29日。遂与芒果网交涉,芒果网表示歉意并为起诉人预订了香港当天的酒店,关于起诉人当天自行购买的3400元前往香港的机票,待返程后再协商解决。后因协商不成,起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芒果网与某行上海分行赔偿损失9481元。另起诉人因未归还银行卡中用于该笔旅游消费的透支款,亦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后两案件均以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而结案。





    处理规则:信用卡促销引发的纠纷,通常涉及两类问题:一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一是其他法律关系的糅杂。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在事实查明过程中,注意以下方面的考察。





    第一,应当衡量发卡行促销活动承诺的未达成与信用卡纠纷之间的关系。如案例六中被告持卡人辩称无法在居住地附近找到发卡行所声称的指定的优惠洗车地点,因而提出拒绝支付年费。应当明晰承诺的未达成是否构成不缴纳年费的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后是否使用信用卡进行了其他消费。年费本身是对发卡行全年提供的信用卡所有服务的费用。如果被告虽然没有享受到办卡洗车等优惠,但是仍然开卡且享受到了“先消费,后还款”的其他信用卡服务,且持卡人在发现发卡行无法达成承诺之时也未及时对此提出异议,反而继续使用该卡消费,则承诺的未达成并不构成不缴纳年费的理由。但是,可以酌以发卡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相关费用。反之,如果持卡人有证据证明发卡行进行了促销活动作出了承诺或误导,开通了信用卡后发现发卡行无法提供相应的承诺,但是并未继续持卡消费,是否可以以构成欺诈行使撤销权撤销与发卡行所缔结的合同从而拒绝支付年费。笔者认为,在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在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持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发卡行签订的贷记卡合同,也不承担年费。在案例六中,法院基于对社会效果的考虑,在反复做发卡行工作得到发卡行认同的情况下,以判决方式要求发卡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正是基于发卡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对其课以一定的责任。二是持卡人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卡行作出了这样的具体承诺。举证责任的承担主要仍在持卡人一方,持卡人负有证明信用卡发放时候有促销活动,促销活动足以令持卡人产生信赖而构成持卡人办卡的理由,发卡行最终没有兑现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持卡人办卡的原因是否仅为促销活动,可采用宽松的态度,只要持卡人证明了优惠促销对其有一定吸引力即可。





    第二,复合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宜采用区分立案,统一调解的方式。如案例七中旅游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本身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牵连性。活动是发卡行与网站一起进行的,但活动的组织存在一定的问题,持卡人为了参与活动被划扣了信用卡,同时自行购买了机票,产生了损失。信用卡纠纷中,为了商事交易的便捷性,本身不考察消费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以及是否存在瑕疵,但持卡人消费所产生的金额系旅游合同纠纷中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造成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之一发卡行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宜采用区分立案,统一调解的策略,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第三,注重裁判效果,延伸审判效果。信用卡案件中还存在办理信用卡附赠保险等促销纠纷。这些案件由于保险的期限、续保、送保险产生的其他费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等问题常为当事人所诟病。因此,建议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是考虑双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审理中既要注重保护持卡人利益,也要注意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促销活动给发卡行课以的过重的义务和欺诈持卡人的行为发生。二是要引导合理有序的促销活动。积极和行业协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沟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建议,要求发卡行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注重理赔时的协助义务,引导健康有序的信用卡促销活动。





    三、新型信用卡纠纷处理原则





    由于新型信用卡纠纷大多情况新颖,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判例可循,笔者认为,在纠纷处理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契约优先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信用卡纠纷审理过程中,合约优先仍应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当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所缔结的《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使用手册》等文本的条款,认真进行合同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尊重当事人合同订立目的和意愿。正如有学者所坚持的:“一个成熟的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就源自于市场自发的发展变化最终所确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规则和秩序,司法的职责就在于当这种自然秩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或否定之际,才给予相应的恰当的司法评判。”





    注重举证和诉讼流程的指导。





    在信用卡纠纷中发卡行无论是诉讼能力还是经济能力都相对强势,持卡人则大多对法律规范不熟悉,甚至民事、刑事不分,在双方诉讼能力显著失衡的情况下,强化对弱势群体指导原则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就诉因而言,在弱势方当事人违约和侵权责任的诉闲不明确、侵权和违约交叉的情况下,应指导,帮助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在举证的引导上,告知需要证明的事项、举证责任的分担、证据的形式要求、取证方法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要求和手续、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在可能严重影响审判结果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及时、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在对审判结果的预判上,应适时、适度地通过认证等恰当的方式公开心证,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裁判后同时作好释明和答疑工作。





    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原则。





    信用卡纠纷尽管呈现出标的额不大、案件事实相对清晰等特点,但由于信用卡持卡人众多,一个新的抗辩的处理往往会涉及一类案件未来的裁判结果以及影响发卡行未来的政策制定,因此仍应坚持谨慎处理的原则。这种慎重对待体现在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谨慎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对案件所涉及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而深人的调查研究,为司法裁判作充分的准备。案件处置方案必须考虑社会利益冲突最终得到平衡和化解的有效性,与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市场监管保持相应的协调性。只有反复推敲、利益平衡,方能使信用卡纠纷的处理符合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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