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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光:快递公司员工窃取快件物品应如何定性

2015-03-17 22:18:39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1977

随着国内快递业务的迅猛增长,一些快递公司员工窃取快递物品的案件屡有发生,在案件的定性上,各地公、检、法机关主张观点各不相同:有的按刑法264条盗窃罪定罪量刑;有的按刑法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犯罪)第二款规定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还有的按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在法学理论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笔者为此谈谈自己的想法,欢迎批评指正。

笔者认为,快递公司员工窃取快件物品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处罚。快递公司不是国家邮政机构,其员工不具备邮政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要求行为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全国现有各类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普遍属民营企业(除EMS外),属于市场经济实体中的一般性企业法人,其从事的工作是与国家邮政普遍服务相竞争的分业经营业务,快递公司员工的法律主体身份不是国家邮政工作人员即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根据国家现行法律以及刑法理论,对快递公司员工窃取快递物品的案件,当前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关于不应以盗窃罪追责的看法不再赘述)。(摘自:为你辩护网)常熟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常熟劳动律师 常熟知名律师

【法辞典】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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