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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期间 股东盗卖财物获刑

2015-03-30 10:35:29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1893

 【案件】  

    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受担保链牵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期间,股东赵某多次秘密到公司以卖废铁的名义搬走公司的废铁、电缆线等出卖,总价值19万余元。3月24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熟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具体案情】 

    赵某,原持有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5%的股份。2013年3月10日,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称其企业受江南矿业集团担保影响导致贷款被收回,以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产品利润下降,生产经营出现困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3年5月9日,法院指定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并于同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告。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赵某明知其失去该公司的出资权益,在保安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到该公司里以卖废铁的名义搬走公司的废铁5000公斤、电缆线430米。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93485元。

    2014年4月14日,资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和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公司里的一些电缆和废铁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10月23日,赵某家属赔偿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经济损失34万元,并取得谅解。2014年11月3日,赵某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某说,公司破产了,他就想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盗卖公司电缆线和废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自:人民法院报)常熟劳动律师 常熟知名律师  

 【法辞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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