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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起纠纷 超过申诉时效被驳回

2015-03-31 13:02:15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497

    申诉时效已过,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李某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开始就职于某公司,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发原告工资,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电话询问公司老总,老总告诉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书面传真一份文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各项损失计13645元,但一直未给与补偿。于是,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偿一个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共计11850元。
  被告认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传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原告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时知道其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时间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又向公司主张过工资、奖金等补偿,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应从该日之后重新计算。原告称之后多次打电话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补偿的意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原告本应从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向提起仲裁,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其申请已过仲裁时效。(来自:中顾法律网)常熟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法辞典】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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