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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紫檀木多宝柜材质却为红铁木豆 买家要求解除订单所列全部物品买卖合同 法院:原告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

2017-02-13 11:01:16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1836
高价紫檀木多宝柜材质却为红铁木豆 买家要求解除订单所列全部物品买卖合同 法院:原告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
作者: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8 16:49:07 打印 字号: | |

装修人员将业主李某购买的多宝柜损坏,事后却发觉该多宝柜非卖家所称紫檀木材质,双方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订立的《订单》中编号为1和13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相应货款和讼争多宝柜双倍定金,原告返还被告讼争多宝柜。

【案情回放】 

201424日,原告李某在朋友陈某介绍下,至被告王某经营的古玩店参观,看中多宝柜一对欲购买。同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第一笔货款美金5万元(折合人民币302,560元)。

2014211日,被告通过陈某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订单,根据该《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8件古玩,邮件内容为“……请查阅附件银行水单和我方已签字之订单……”。其中内容为“1、.紫檀.多宝柜(两个)400,000元,...... 13、民国十年.于佑任八仙彩玉板画加对联一套三件50,000元,...... 七、乙方如需要退回上述清单中的任一由甲方保管乙方未取的产品给甲方,需同时退回全部赠品。甲方需退回乙方上述相应的销售人民币金额;......。

2014626,被告将两只多宝柜送至原告名下的位于本市松江区房屋内。其他物品均存放在被告处。

201471,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第二笔货款美金5万元(折合人民币309,485元)。

201486,原告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支付第三笔货款287,955元。

201489,原告房屋内的装修人员因装修工程款纠纷,故意损毁一只多宝柜。在警方处理过程中,原告得知该多宝柜并非紫檀材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货,均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多宝柜材质与《订单》约定严重不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双方已经丧失继续交易的信任基础,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订单》;2.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计16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2万元。

另,2014924,原告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发送信息,内容为“......放在贵处保留的订单上的编号为218的物品以及两件赠品(赠品一,民国.檀木.弥勒木雕;赠品二,民国.黄杨.笑脸如意)提货时间延迟到2016930前;”;……双方同意订单上编号为13的货品‘于右任玉版画’的订购撤销,您(被告王某)有权重新进行销售并退还(原告李某)该货品的50%预付款,计25000.00。”。

2014105,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内载:“我(被告王某),确认收到(原告李某)以下款项:1RMB302560.00,此款为‘订单编号1清紫檀多宝格’定金。2RMB309485.00,此款为‘订单编号1清紫檀多宝格’余款RMB97440.00和订单编号第2到第18的物品50%的预付款的首次支付,金额212045.003RMB287955.00,此款为订单编号第2到第18的物品50%的预付款的余额,……上述金额合计为RMB900000.00……”。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讼争物品(“清 紫檀 多宝柜”两只)材质进行鉴定。 2015813,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对讼争多宝柜(两只)的材质作出检测结论。判定送检样品主料为红铁木豆,辅料为摘亚木等。

另,诉讼中,被告表示,即使法院依法解除讼争多宝柜的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亦不要求法院处理受损多宝柜的赔偿事宜。 

【以案说法】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交易讼争多宝柜等18件物品,经协商后达成的《订单》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订单》中对于交易物品的名称、材质、数量、付款期限等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依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讼争多宝柜,经鉴定,两只多宝柜的材质与约定明显不符,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其违约行为致使该笔交易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讼争多宝柜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应予恢复原状,即原告返还被告讼争多宝柜(两只),被告返还原告所收货款。关于受损多宝柜的赔偿事宜,现被告明确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法院对此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择适当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定金,被告于2014105日出具的收据中明确记载“1RMB302560.00,此款为‘订单编号1清紫檀多宝格’定金”,现因被告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可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数额以合同标的额20%为限。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16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订单》中编号为13的“民国十年.于佑任八仙彩玉板画加对联一套三件”,双方对于解除该笔交易的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该物品预付款25,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订单》中其他物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之诉请,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约定原告享有对《订单》所列物品买卖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原告是否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一、涉及对于《订单》第7条约定的理解问题。因该《订单》系经原、被告充分协商后订立,对于约定条款的理解应结合文义内容、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予以考量。首先,从该条款的内容看,是对于原告退回赠品的情形进行约束,而无法直接得出原告可以任意向被告退回《订单》中由被告保管、原告未取的物品的结论,即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对于《订单》享有单方任意解除的权利。其次,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后,退回了《订单》中编号为13的物品,由此表明原告亦知晓退回物品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非任意可退。再次,双方订立《订单》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若赋予一方任意解除的权利,明显与合同目的相悖,对于另一方显有不公。因此,原告依据《订单》第7条约定,要求解除其他物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前述第(一)、(三)项情形。对于第(二)项情形,从原告购买物品的数量及价值看,讼争多宝柜难谓是该批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债务。对于第(四)项情形,从《订单》内容看,各项物品的价值独立,彼此分离不会造成各项物品的价值受损,因此即使被告存在违约交付多宝柜的情形,但其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原告所购其他物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实现全部合同目的,以及本案中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原告仅以缺乏信任而要求解除《订单》中其他物品的买卖合同,于法无据,法院实难支持。

本案所涉的古玩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实践”中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一套“运作模式”,其投资回报高,风险也大。同样的古玩藏品,在甲方手里或许并不在意,欣赏起来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在乙方手里,却看出许多门道,越看越喜欢,越看越有味道,造成这一状况主要是对古玩藏品的价值认识上有偏差。在藏界纠纷最多的是“古玩”,有时藏家一念之间,珠宝与垃圾混淆。本案的原告,从看货到分期支付货款,期间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即便在发现讼争多宝柜的材质问题后,原告仍与被告协商延期提取其他物品,可见原告向被告购买其他物品也是经过一番斟酌的。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他物品具备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故法院实难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请。同时,法院也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能够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后续履约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纠纷以及其他损失。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案例撰写:闵行区法院 孙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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