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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二届“看得见的公正”征文)

2017-03-02 09:31:10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291
微信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二届“看得见的公正”征文)
作者: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09 17:05:34 打印 字号: | |

 

杨浦区法院 曹书瑜 张静露 新民晚报 郭剑烽

当前,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那么,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合法有效同样受法律保护。

去年7月,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采购复印机,双方在微信上确认。同日,原告在“销售合同”上盖章签字后,将该合同交予被告,被告在一周内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并交予原告。

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4300元,被告于当日下午将B195柯美复印机及工作台送至原告处。当天下午,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称其收到的复印机与被告图片上的复印机严重不符,要求被告将复印机更换为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的B195柯美复印机,遭被告拒绝。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属于标准配置的复印机。而全配的复印机是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这些配置的,型号为“B235柯美”,并非“B195柯美”。

原、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双方合同对于复印机规格型号的约定已替代了图片的内容,且图片对于原、被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复印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理由不足,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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