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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权监管购房款 中介侵吞买家2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担责

2015-03-20 10:41:39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205

   【案件】

    出于对中介经理金某的信任,罗先生先后将28万元购房款交给金某监管,并委托其向房东转交。岂料金某将钱款私收囊中,罗先生认为金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应对此承担返还责任。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介公司向罗先生返还购房款,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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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今年1月,罗先生在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处看中一套总价为115万元的房屋。在中介经理金某的撮合下,罗先生与房东沈小姐签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协议签订后,金某告诉罗先生,交易期间房款需以现金形式交给中介公司监管。于是,罗先生陆续将28万元现金交给金某。2个月后,当罗先生要求沈小姐履行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金某从未转交过任何购房款。不久,罗先生得知金某因收取客户钱款未入账涉嫌诈骗被公司报案,金某随后向罗先生退回了17万元。
  罗先生认为,金某是中介公司的顾问经理。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自己同意金某的要求。因此,罗先生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的11万元购房款,金某负连带责任。
  中介公司辩称,居间协议中写明居间方不代收代付,往来钱款如需交至居间方的,必须通过转账交易。正是罗先生的违规操作,私自将大笔钱款交给金某,才导致纠纷发生。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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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问:中介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中,金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等。虽然他并未得到现金保管的公司授权,但这是中介公司与金某的内部纷争,罗先生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根据《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罗先生有理由相信金某有权对交付的购房款进行监管。因此,代理后果包括返还款项等责任,应由该中介公司承担。

【法辞典】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杨浦区法院 费敏蔚)(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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