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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发生工伤,住院期间补签劳动合同该如何认定?

2017-02-08 11:29:58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469
公司成立前发生工伤,住院期间补签劳动合同该如何认定?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沈佳萍  更新时间:2017-02-07 10:05:24  
    

  李某在公司成立之前便进入公司工作,结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期间其又与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继续到公司工作,那么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加克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份,加克斯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李某进入加克斯公司从事喷涂工作。2015年1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李某于受伤当日入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医嘱全休两个月。2016年3月份,李某与加克斯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李某于受伤后未再回加克斯公司工作。

  2016年4月7日李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15年11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讼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核准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的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张从加克斯公司名称核准之日起已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于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已经进入公司工作,并以通过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由加克斯公司提供劳动条件和生产资料,这些均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在加克斯公司成立之前,其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医嘱,李某在出院后应休息两个月,在此期间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此时加克斯公司已依法成立,其已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自加克斯公司成立之日,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昆山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李某自2015年12月31日起与被告加克斯门窗系统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公司,应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明确载明了公司成立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之规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设立中的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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