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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未至 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2017-03-01 08:51:42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2396
约定期限未至 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陆海宁  更新时间:2017-02-27 14:33:54  
    

  合同一旦订立,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解除事由,订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除。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挂靠方施某意图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被法院裁决驳回。

  2014年11月,原告施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协议合同书》,约定将施某的车辆挂靠至该公司名下,挂靠期限为十年。后施某反悔,欲解除与该公司的挂靠关系,遭到拒绝后施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施某主张被告某公司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自己没有看清楚合同内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辆的挂靠期限为十年,现履行期限未届满,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不存在其他依法应予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挂靠合同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诉求于法无据,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载体之一,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订立合同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合同一旦自愿订立,双方均应践行契约信守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作者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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