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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王市“原配打小三”事件--律师声明

2014-08-28 13:47:48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9958
 


律 师 声 明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常熟市王市“原配打小三”事件的当事人费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与授权,就2014814日下午高某在常熟市海虞镇人民路阿仕顿男装店门口,当众殴打、辱骂委托人。事发现场有多人拍摄视频录像,现已在互联网等非纸质媒介上发现多个视频版本传播扩散,已给我委托人人身权益、隐私及名誉造成严重侵害,承办律师王宇红、龚蕾蕾现受委托人委托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1、高某当众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已严重侵犯委托人的人身权益。委托人的伤情经常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构成人体轻微伤。2014826,公安机关已对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处理结果:拘留七日,罚款两百元,对此治安处罚结论委托人表示接受。但委托人就自身遭受的伤害仍然保留向高某作进一步民事索赔的权利。

 

2、事发所在地为公共场所,高某当众殴打他人的过程被多人采用手机录像形式予以记录,该事件已被多人拍成视频录像后上传至公共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BBS论坛等)传播扩散,甚至被凤凰新闻等一线网络媒体转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已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名誉损害。从多个传播的视频内容可知:视频图像人物比较清晰,言语中明确了受害人住处、身份,而且能清晰辨认出受害人的车牌号。律师提示:未有正当理由将上述事件的视频资料进行上传、转载至公共媒体进行不特定传播的行为均有涉嫌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之嫌,相关行为人应立即将传播内容予以删除。承办律师对有证据证实的视频发布者、传播者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事件发生后,有关公共媒体(包括各类网站、论坛、搜索引擎等)未经办案机关证实将上述明确了当事人姓名、住所、车牌号等信息的视频资料配予“常熟王市原配打小三”、“常熟王市烧鸡公原配打小三”、“常熟王市小三门”等带有明显倾向的标题予以发表、转载或链接传播,已经背离了作为公共传播媒体的职业操守,涉嫌泄露隐私、侵犯他人名誉。相关媒体应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不利影响,承办律师将会考虑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王宇红 律师

龚蕾蕾 律师

2014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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