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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出台公民代理若干规定

2011-11-16 19:39:38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6650
为进一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常熟市司法局通过多年的积极调研和多方呼吁,撰写的《关于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通过民建市委政协提案的形式,得到了常熟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由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于6月15日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劳社局5家部门联合发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该《若干规定》明确了公民担任民事、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同时,对于具有10类情形的公民,人民法院将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该《若干规定》还明确了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并应与委托人一起到常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签署《公民代理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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