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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亮点

2012-09-10 09:35:08 来源:常熟法律顾问律师 常熟公司律师 常熟合同律师 常熟中小企业律师 浏览:3752
  
2012年8月27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小额诉讼的“门槛”设为多少才合适一直存在争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据草案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明确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证据逾期提出面临不予采纳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故意延迟提交证据,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有关专家表示,草案虽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对于违反举证时限的后果采取了多元化的选择,并非一律不予质证。如此既坚持了证据限时提出的原则,又确保重要证据能够进入到诉讼中来,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认为仍有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关于申请再审的审级,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草案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即便进入再审程序亦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中止执行可能使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样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权过大。



    遏制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关专家表示,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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